浙江中逸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浙江中逸建设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0109民初15890号 原告:***,女,1993年2月11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萧山区。 被告:浙江中逸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9MA27WH0WX7,住所地杭州市萧山区蜀山街道亚太路801号1幢。 诉讼代表人:***,监事。 本院在审理***与浙江中逸建设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于2022年11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在本案宣判前自愿申请撤回对浙江中逸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对浙江中逸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负担,予以免交。 审判员*** 二O二二年十一月九日 书记员项苗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