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荆门市掇刀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鄂0804执906号之五
申请执行人:湖北五三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荆门市东宝区白云大道。
法定代表人:吴艳平,总经理
被执行人:湖北荆门德源石碾米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荆门市东宝区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袁英,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湖北五三建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北荆门德源石碾米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8年11月29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湖北五三建设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1678815.91元及利息400000元,并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支付从2017年7月1日起至清偿完毕止的利息;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负担案件受理费13088.5元,执行费23319元,但被执行人湖北荆门德源石碾米业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被执行人湖北荆门德源石碾米业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115223.41元。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钱家圣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日
书记员 云杨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