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五三建设有限公司

***、湖北五三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保康县人民法院
执 行 通 知 书
(2022)鄂0626执681号
湖北五三建设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与你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保康县人民法院于2021年4月24日作出的(2021)鄂0626民初214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你未履行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2年6月7日已依法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二百六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二条之规定,责令你收到文书之日起三日内履行下列义务:
一、支付申请执行人***工程款5000元及迟延履行利息。
二、交纳执行费50元。
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保康支行
户名:保康县人民法院暂扣款专户
账号:×××49
特此通知
执行员 陈 炜
二〇二二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 马玉琳
联系人:陈炜联系电话:0710-581****
本院地址:保康县城关镇清溪路583号邮政编码:441600
风险提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
(一)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
(二)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
(三)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
(四)违反限制高消费令的;
(五)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
(六)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