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五三建设有限公司

湖北五三建设有限公司、湖北紫园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荆门市东宝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鄂0802执1133号
申请执行人:湖北五三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荆门市东宝区白云大道10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800764109997A。
被执行人:湖北紫园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钟祥市胡集镇丽阳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88161624701X7。
申请执行人湖北五三建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北紫园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鄂0802民特20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21年9月2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湖北紫园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既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即偿还申请执行人湖北五三建设有限公司借款本金及利息215000元,也未报告财产情况,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湖北紫园园林工程有限公司纳入失信名单被执行人并限制高消费。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湖北紫园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名下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终结(2020)鄂0802民特20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二、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可依法向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赵 杰
审判员 廖心峰
审判员 余 雄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 罗玉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