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五三建设有限公司

湖北五三建设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鄂08民终105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北五三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荆门市东宝区白云大道10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800764109997A。
法定代表人:周霞光,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玉林,女,该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生于1980年11月13日,汉族,住湖北省沙洋县。
上诉人湖北五三建设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荆门市东宝区人民法院(2021)鄂0802民初63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案审理过程中,湖北五三建设有限公司以与**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21年8月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亦以与湖北五三建设有限公司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同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湖北五三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期间,湖北五三建设有限公司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七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许湖北五三建设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二、撤销湖北省荆门市东宝区人民法院(2021)鄂0802民初638号民事判决;
三、准许**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3354元,减半收取1677元,由**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3354元,减半收取1677元,由湖北五三建设有限公司负担。湖北五三建设有限公司已缴纳二审案件受理费3354元,本院退回其1677元。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刘 俊
审 判 员  王小云
审 判 员  马晶晶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
法官助理  孙亚芬
书 记 员  孔德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