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沙洋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鄂0822财保10号之一
复议申请人:湖北友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荆门市沙洋县平湖路5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8227446474999。
法定代表人:谢奇洲,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国家广播电视总局七0五五乙台,住所地荆门市象山大道4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100000420710236U。
本院于2022年5月6日作出(2022)鄂0822财保10号民事裁定。湖北友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不服,本院于2021年5月23日收到其邮寄的复议申请书。
复议申请人复议称:被申请人申请仲裁及财产保全没有事实依据、法律依据,为滥用诉权的恶意虚假诉讼,依法不应受理;复议申请人申请执行荆门仲裁委员会[2021]5号裁决书,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已受理执行,且将该执行债权依法转让给了张建港,并依法予以了通知。
本院经审查认为,荆门仲裁委员会于2022年4月1日受理国家广播电视总局七0五五乙台与湖北友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任明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争议案的仲裁申请,国家广播电视总局七0五五乙台在仲裁过程中提出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作出的财产保全措施仅是程序性、暂时性的强制措施,被申请人是否恶意虚假诉讼,需经荆门仲裁委员会依法进行实体审查后作出裁决。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鄂08执36号案件申请执行人系湖北友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国家广播电视总局七0五五乙台申请保全的被申请人系湖北友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本院保全的亦系湖北友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财产,故本院的保全措施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复议申请人湖北友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复议请求。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 判 员 马 斌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李 霞
书 记 员 陈华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