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霄奥电梯有限公司

河南霄奥电梯有限公司与洛阳汇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豫0303民初126号
原告:河南霄奥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洛阳市西工区中州国际二单元1704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星眸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洛阳汇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西工区中州路与人民西路交叉口南角洛阳国际贸易中心4B018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河南霄奥电梯有限公司与被告洛阳汇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河南霄奥电梯有限公司于2019年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河南霄奥电梯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南霄奥电梯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河南霄奥电梯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张露

二〇一九年一月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