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程源投资有限公司

广西程源投资有限公司、玉林市福绵区樟木供销合作社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福绵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桂0903民初699号

原告:广西程源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玉林市文体路8号皇庭世家商住小区47幢204号房-2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900MA5N2JC57W。

法定代表人:蔡玉扬,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德建,广西法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格非,广西法顺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玉林市福绵区樟木供销合作社,住所地广西玉林市福绵区樟木镇樟木圩210乡道东50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9002004294349。

法定代表人:张林,副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永林,男,1967年11月7日出生,汉族,住广西玉林市福绵区。

原告广西程源投资有限公司与被告玉林市福绵区樟木供销合作社预约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审理过程中,因发现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于2021年4月18日裁定转为普通程序,并于2021年5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广西程源投资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德建、何格非,被告玉林市福绵区樟木供销合作社的法定代表人张林及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永林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广西程源投资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判令被告玉林市福绵区樟木供销合作社与原告广西程源投资有限公司签订并履行《玉林市福绵区樟木供销合作社第二加油站承包合同》;二、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2020年4月被告委托广西建澜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就玉林市福绵区樟木供销合作社第二加油站承包经营权项目事宜进行招投标,原告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内参加招投标,结果为原告中标。2020年5月19日,广西建澜项目管理有限公司通知原告中标,并将《成交通知书》交付给原告。原告中标后,多次联系被告,并要求被告与原告签订《玉林市福绵区樟木供销合作社第二加油站承包合同》,但被告拒不与原告签订。原告认为玉林市福绵区樟木供销合作社第二加油站承包经营权项目招投标合法有效,被告拒不按照竞标结果与原告签订《玉林市福绵区樟木供销合作社第二加油站承包合同》行为构成违约。

被告玉林市福绵区樟木供销合作社提交书面答辩意见如下:一、被告从未与广西程源投资有限公司签订过承包合同,因此不存在租赁合同纠纷;二、2020年5月14日,被告职工代表大会会议决议:本次竞争性磋商评分不合理,特别是中标价与投标最高价存在巨大差距,评分占比太低,不认可评标结果;三、2020年5月19日,被告收到中国石化销售股份有限公司石化销售桂玉基[2020]10号文,质疑玉林市福绵区樟木镇供销合作社第二加油站承包经营权竞标成交结果;四、2020年8月17日,收到玉林市福绵区供销合作联社(玉福供销[2020]20号《关于玉林市福绵区樟木供销合作社第二加油站承包经营权磋商投诉处理的决定》审查情况提出磋商活动过程中没有要求供应商提交最后报价进行磋商,磋商程序存在瑕疵,影响综合评分打分,从而影响了磋商成交结果。本《决定》处理结果:根据(财库[2014]214号)有关规定,经联社班子会议研究决定本次磋商成交结果无效;五、2020年8月21日广西建澜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分别在玉林政府门户网站、在中国采购与招标网发布取消本次项目成交结果公告。因此本次成交结果无效;六、本次竞争性磋商活动后,中共玉林市福绵区纪律检查委员会进行调查,并对有关人员作出处分。被告认为广西程源投资有限公司起诉要求签订承包合同理由不成立。

原告广西程源投资有限公司、被告玉林市福绵区樟木供销合作社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原告广西程源投资有限公司提供的证据有:1、竞争性磋商文件;2、成交通知书;3、商业函;4、玉林市福绵区樟木供销合作社复函;5、复函(2020年5月25日);6、复函(2020年7月22日);7、函件签收回执单。被告玉林市福绵区樟木供销合作社提交的证据有:1、玉林市福绵区樟木供销合作社第二加油站承包经营权竞标竞争性磋商文件;2、广西建澜项目管理有限公司评标报告;3、职工代表会议;4、中国石化销售股份有限公司广西玉林分公司文件--石化销售桂玉[2020]10号;5、玉林市福绵区供销合作联社文件--玉福供销[2020]20号;6、广西建澜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在玉林政府门户网站发布取消项目成交结果的公告;7、广西建澜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在采购与招标网发布取消项目成交结果的公告;8、中共玉林市福绵区纪律检查委员会决定。经审查,上述证据来源合法,客观真实,与本案具有关联性,本院予以认定,作为本案认定法律事实的依据,并附卷佐证。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20年4月,被告玉林市福绵区樟木供销合作社委托广西建澜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就玉林市福绵区樟木供销合作社第二加油站承包经营权进行竞标,竞标采取竞争性磋商形式进行,原告广西程源投资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12日以第一成交候选人竞标成功,但其后未能与被告玉林市福绵区樟木供销合作社签订承包合同。2020年5月14日,被告玉林市福绵区樟木供销合作社召开职工代表大会会议决议:本次竞争性磋商评分不合理,特别是中标价与投标最高价存在巨大差距,评分占比太低,不认可评标结果。2020年8月17日,玉林市福绵区供销合作联社下发(玉福供销[2020]20号《关于玉林市福绵区樟木供销合作社第二加油站承包经营权磋商投诉处理的决定》指出“磋商活动过程中没有要求供应商提交最后报价进行磋商,磋商程序存在瑕疵,影响综合评分打分,从而影响了磋商成交结果。根据(财库[2014]214号)有关规定,经联社班子会议研究决定本次磋商成交结果无效,由玉林市福绵区樟木供销合作社对第二加油站承包经营权重新进行竞争性磋商活动。”另查明,被告玉林市福绵区樟木供销合作社日常工作由负责人张林副主任负责,有重大的事情需要通过领导班子集体讨论(由6个管理人员组成)、职工代表大会(15个职工代表)表决通过,并需要上报上级管理部门福绵区供销合作联社。

本院认为,被告玉林市福绵区樟木供销合作社委托广西建澜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就玉林市福绵区樟木供销合作社第二加油站承包经营权项目事宜进行招投标,原告广西程源投资有限公司参加竞标,并在竞标成功后领取了《成交通知书》,原被告双方已成立预约合同关系,理应就缔结本约合同(承包合同)进行磋商。因被告主张招投标事项需要通过领导班子集体讨论、职工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需要上报上级管理部门福绵区供销合作联社,但在被告玉林市福绵区樟木供销合作社职工代表大会会议决议不认可评标结果及其上级部门玉林市福绵区供销合作联社明确成交结果无效后,本约合同实际已不可能缔结,预约合同之目的事实上已不可能履行。庭审中本院已向原告释明其是否要变更诉讼请求,原告明确表示不愿意变更,在本约合同(承包合同)无法缔结的情况下,原告的诉求于法无据,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依法予以驳回。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五条、第五百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广西程源投资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0元(原告广西程源投资有限公司已预交)由原告广西程源投资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覃 健

审 判 员  李凌锋

人民陪审员  洪小红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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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记员杨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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