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桂09民终1873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广西程源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玉林市文体路8号皇
庭世家商住小区47幢204号房-2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900MA5N2JC57W。
法定代表人:蔡玉扬,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德建,广西法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格非,广西法顺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玉林市福绵区樟木供销合作社,住所地广西玉林市福绵
区樟木镇樟木圩210乡道东50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9002004294349。
法定代表人:张林,副主任。
上诉人广西程源投资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玉林市福绵区樟木供销合作社预约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玉林市福绵区人民法院(2021)桂0903民初69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广西程源投资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广西程源投资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应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广西程源投资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广西程源投资有限公司已预交),减半收取50元,
由上诉人广西程源投资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李雪英
审 判 员 邹丽娟
审 判 员 蒋绍德
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
法官助理 黎 稳
书 记 员 李 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