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启万建设有限公司

浙江启万建设有限公司、长兴旺成水泥制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长兴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浙0522执318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浙江启万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州市德清县舞阳街道塔山街838号,组织机构代码:MA28CE9J4。
法定代表人:高莉莉。
委托诉讼代理人:钱晨杰,浙江湖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长兴旺成水泥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州市长兴县泗安镇初康村,组织机构代码:MA28CL0F3。
法定代表人:吴锡辉。
被执行人:吴锡辉,男,1981年9月30日出生,汉族,住长兴县。
申请执行人浙江启万建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长兴旺成水泥制品有限公司、吴锡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浙0522民初443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浙江启万建设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0年11月23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金额50525元,执行费用657.88元。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已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
1.已向被执行人长兴旺成水泥制品有限公司、吴锡辉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和被执行人须知等法律文书,要求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但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且未报告财产情况,故本院已将被执行人长兴旺成水泥制品有限公司、吴锡辉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潘志松采取了限制高消费的执行措施;
2、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长兴旺成水泥制品有限公司、吴锡辉的银行账户,被执行人吴锡辉财付通有存款人民币3309.9元,已扣划至长兴县人民法院账户并发放至申请人,其余因账户余额较少,未予冻结扣划;
3、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长兴旺成水泥制品有限公司、吴锡辉的车辆登记情况,吴锡辉名下有车牌浙EH××××小型汽车一辆,已在长兴县车辆登记中心查封,因未实际扣押到案,故无法处置。
4.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的股权登记信息,反馈结果为名下无股权登记信息。
5.通过公积金系统查询被执行人的公积金登记信息,反馈结果为名下无公积金登记信息。
截至2021年4月25日,本案执行标的已执行到位3309.9元,执行费用到位0元。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告知了申请执行人浙江启万建设有限公司。
综上,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0)浙0522执3187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  许俊杰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李亮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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