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启万建设有限公司

李成林、***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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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0521民初1590号
原告:***,男,1971年5月11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龙山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云福,浙江铁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烨,浙江铁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成林,男,1977年2月9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龙山县。
被告:余建法,男,1970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德清县。
被告:浙江启万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德清县舞阳街道塔山街838号。
法定代表人:许萍萍。
原告***诉被告李成林、余建法、浙江启万建设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于2022年5月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李成林、余建法、浙江启万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周云凯
二〇二二年五月九日
法官助理陆超震
书记员周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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