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鸿影建声科技有限公司

重某某赟来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北京鸿影建声科技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N 内蒙古自治区锡林*****管理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内2591民初402号 原告:重**赟来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长江一路。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77年10月3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重庆市江北区。 被告:北京鸿影建声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嘉创二路55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管理区融媒体中心,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锡林*****管理区人民法院巴音***。 负责人:***。 原告重**赟来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鸿影建声科技有限公司、***管理区融媒体中心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22日立案。原告重**赟来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重**赟来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一日 法官助理 白 雪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