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精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山西凯特通讯有限责任公司技术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8)晋01民初249号原告(反诉被告):山西精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小店区长治路103号阳光国际商务中心A座7层。法定代表人:龚大立,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翟颖,山西恒一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焦晓琳,山西恒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反诉原告):山西凯特通讯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太原市小店区高新技术开发区产业路48号新岛科技园A座102室。法定代表人:郭永杰,执行董事兼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华静飞,山西弘韬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久珍,男,1976年12月15日生,汉族,山西凯特通讯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原告(反诉被告)山西精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精英科技”)与被告(反诉原告)山西凯特通讯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凯特通讯”)技术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3月1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反诉被告)精英科技委托诉讼代理人翟颖、焦晓琳,被告(反诉原告)凯特通讯委托诉讼代理人华静飞、王久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反诉被告)精英科技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向精英科技支付剩余合同款人民币224000元及利息人民币11052.87元;2、依法判令被告向精英科技支付因被告在合同之外新增部分需求而增加的人民币43000元。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原告精英科技与被告凯特通讯于2016年4月15日签订了一份《计算机软件服务合同》(合同编号:H16028),合同约定“合同总额为320000元,合同签订后5个工作日内,甲方(即本案被告)向乙方(即本案原告)支付合同总金额的30%,即96000元;项目验收合格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合同总金额的65%,即208000元;项目验收合格之日起6个月后的7个工作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合同总金额的5%,即16000元”。截止起诉之日,被告凯特通讯共支付原告精英科技96000元,尚有224000元未支付。合同中约定的16项功能中除工单流程定义模块、库存管理模块、收发货模块双方产生分歧外,其余模块均于2016年11月上线使用,且运行正常。造成上述三项模块无法稳定运行系由凯特通讯无法协调苹果数字证书和API接口导致,并非精英科技的技术问题,且上述三模块运行结果与实际情况的差异,并不影响其他功能的正常运行,原告精英科技已积极履行了合同约定的全部义务。在项目执行过程中,被告凯特通讯在合同之外又新增了部分需求,该需求产生的金额43000元需追加支付。期间,原告精英科技多次与被告凯特通讯通过口头、邮件等途径沟通,均未得到被告凯特通讯解决分歧的实质性回复。截至起诉之日,被告未依约履行合同付款义务的行为已构成严重违约。综上所述,原告精英科技与被告凯特通讯签订的《计算机软件服务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被告凯特通讯作为合同主体应当依法承担全部违约责任。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现依法提起诉讼,请求贵院依法判决。被告(反诉原告)凯特通讯辩称,1、精英科技所诉与客观事实不符。双方于2016年4月15日签订了《计算机软件服务合同》(合同编号:H16028),合同约定:精英科技于2016年7月底开发完成十六项功能模块,经验收程序后,8月底上线运行。结果因对方违约在先,于2016年11月上了部分模块,没有全部交验,工单流程定义模块、库存管理模块、收发货模块没有开发出来,这一客观事实,在原被告的往来信函当中,原告予以确认。其中,第九项--工单系统项中子项目--工单流程定义没有开发出来,目前实现的模块是流程固定化的,不可修改,不能自由调整(初衷是可以自由调整工作流程);导致后期工作中另行开发相应的工作流程产生相关的费用。其中,库存及收发货子系统,根本没有开发出来,导致库存管理及收发货工作依然需要人工操作,为此,我公司18个店依然需要18个专职库管人工操作,每个人员平均工资为3300元,全公司每月多支付59400元。同时,预警报警模块也没有开发完成,导致公司不能提前知晓并防范运营风险。统计分析模块、报警开发子模块、备机数据核查、发票金额统计、劳务费汇总等功能也未开发;导致需要专业财会人员手工制作,同时也增加人工成本、增加一个人的劳资(月工资3300元)。2、关于合同外的新增项目所产生的费用,不是43000元。其中,苹果接口升级、苹果接口TLSI.1-TLS1.2升级、服务报告与购机凭证拍照上传均没有开发出来,应当核减掉29000元,支付14000元。综上,由于对方违约在先,没有按时、按项目全部完成,导致我公司增加人力资本产生相关费用,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反诉原告(本诉被告)凯特通讯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依法判令精英科技赔偿经济损失共计250800元。诉讼费用由精英科技承担。事实及理由:双方于2016年4月15日签订的《计算机软件服务合同》(合同编号:H16028),合同约定:精英科技于2016年7月底开发完成十六项功能模块,经验收程序后,8月底上线运行。因精英科技违约,于2016年11月上了部分模块,没有全部交验,其中,第九项--工单系统项中子项目--工单流程定义没有开发出来,目前实现的模块是流程固定化的,不可修改,不能自由调整;导致后期工作中另行开发相应的工作流程产生相关的费用。其中,库存及收发货子系统,根本没有开发出来,导致库存管理及收发货工作依然需要人工操作,为此,我公司18个店依然需要18个专职库管人工操作,每个人员平均工资为3300元全公司每月多支付59400元,现按四个月的损失计算为59400元X4个月=237600元。同时,预警报警模块也没有开发完成,导致公司不能提前知晓并防范运营风险。统计分析模块、报警开发子模块、备机数据核查、发票金额统计、劳务费汇总等功能也未开发;导致需要专业财会人员手工制作,同时也增加人工成本、增加一个人的劳资(月工资3300元),暂计算4个月,即3300元X4个月=13200元。综上,由于精英科技违约在先,导致我公司增加人力资本产生相关费用,依法应当由精英科技承担全部经济损失。反诉被告(本诉原告)精英科技辩称,1、精英科技已积极履行了合同义务,不存在违约情形。其一,精英科技已积极履行了合同义务,合同中约定的16项功能均已完成,凯特通讯所称的工单流程定义、库存及收发货子系统,并不是没有开发出来,而是由于凯特通讯无法协调苹果数字证书和API接口而导致其不能正常运行;而统计分析模块与上述两项功能系前后延续递进的关系,上述两项功能无法正常运行,统计分析功能所需的数据也无从获取。其二,上述三模块无法使用是由于凯特通讯作为系统开发的委托方没有为我司提供系统运营的必要环境和条件,无法协调苹果数字证书和API接口,导致系统运行缺乏必要的环境和条件,不属于我司违约,由此出现的责任不应由我司承担,而应当由凯特通讯承担。其三,凯特通讯所称我司没有按时完成项目,主要存在两方面原因:一是苹果证书及接口的协调问题,影响项目工期近45天,另外,项目进行中,因苹果通知2016年6月份要发生大的调整,凯特通讯通知我司暂停开发,项目暂停开发时间为两周;二是项目执行过程中,凯特通讯新增了部分需求,导致工期延长。2、我司并未增加凯特通讯的人力资本,反而为其节约了大量的人力、物力及时间成本。合同中所开发的系统于2016年11月在凯特通讯18个店面全部上线,13个正常运行的功能大大减轻了前台和工程师的工作负担,提高了工作效率,为其节约了大量的人力、物力及时间成本。且凯特通讯所称的18个专职库管人工操作及1名专业财会人员是在系统运行前就已经存在,并不是由于上述三模块不能正常运行而新增的人力。综上,我司已积极履行了合同义务,且也就合同出现的问题积极与凯特通讯进行磋商,凯特通讯要求我司承担经济损失250800元不仅无理且于法无据,请求贵院查明事实,维护我司的合法权益。原告(反诉被告)精英科技为证明自己的主张,向本院提供了:1、山西精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营业执照,证明原告的诉讼主体资格;2、山西凯特通讯有限责任公司工商登记信息,证明被告的诉讼主体资格;3、计算机软件服务合同;证明原告与被告存在合同关系,合同履行完毕后合同终止;4、客户验收报告,证明原告已经完成了合同约定的十六项功能;5、项目新增需求明细表,证明项目新增需求价格为43000元;6、往来款询证函,证明被告未支付原告合同款224000元;7、凯特通讯项目进度回款记录,证明原告多次找被告协商付款事宜,均没有结果;8、邮寄证明,证明被告已实际收到原告发出的律师函;9、律师回函,证明被告在合作过程中新增项目需求的事实。补充证据2组证据:1、凯特售后综合信息平台截图,其中一张库房管理模块,打开后有数据,可以看出库房管理已经开发调试试用过,证明库房管理模块已经开发并试用过。证明我司已经给对方提供了软件,软件不稳定,因为苹果接口变动导致需要调试才能使用,由于被告原因满足不了条件。2、工作流程和预警模块、工单流程模块。证明是符合凯特通讯要求的,是使用过的,只是系统不稳定,不能长时间运行。凯特通讯经质证对精英科技的证据1、2、3无异议,对证据4,客户验收报告,认为除了工单处理子系统、库存及收发货子系统、统计分析模块没有完成,其他的13项都已经完成了。对证据5项目新增项目说明书是单方的,是开发过程中新增的,只提供了表,没有做。对证据6、7、8、9真实性认可,往来款询认可,没给钱。进度回款记录认可。对于补充证据,截图只能证明在电脑里边,我只需要我要用的,现在用不了。被告(反诉原告)凯特通讯为证明自己的主张,向本院提供了:1、《计算机软件服务合同》证明根据合同约定,精英科技应于2016年7月开发完成十六项功能模块,经验收合格后,8月底上线运行。合同中对合同款项的支付条件有明确约定,必须符合合同第五项的验收标准。但到2016年11月才上线了部分模块,没有全部交验并运行,是精英科技违约在先。2、凯特通讯手机维修业务综合信息平台开发进度计划表。证明内容:从项目的进度计划表得出,此项目上线的时间为7月1日,但精英科技未能按约定的时间完成项目交付。3、《需求规格说明书》及信息平台费用清单。证明精英科技于2016年11月上了部分模块,没有全部交验,目前实现的模块是流程固定化的,不可修改,不能自由调整;(初衷是可以自由调整工作流程)导致后期工作中另行开发相应的工作流程产生相关的费用。这些模块不符合双方在《需求规格说明书》中的约定,与实际情况存在差异,影响了其他功能的使用,给我方造成了损失。4、精英科技发给我公司的沟通函证:工单流程定义模块、库存管理模块、收发货模块没有开发出来。工单流程系统40000元,没有开发和交验。库存及收发货子系统没有开发出来,价格20000元,收发货管理,条码管理也没有开发,20000元。统计里边的报表开发,备机数据核查,发票统计,劳务费汇总没有开发。预警报警系统没有开发,这个是10000元。5、证据名称:(1)18个受损店铺的营业执照复印件(2)山西凯特18家店面7月-10月库管人员工资汇总及明细表。证明内容:我公司的18个店铺因原告没有按时、按项目开发“库存及收发货子系统”而受到损失,导致库存管理及收发货工作依然需要人工操作,因此这18个店依然需要18个专职库管人工操作,每个人员平均工资为3300元,全公司每月多支付59400元,现按4个月的损失计算为59400*4个月=237600元。精英科技经质证对证据1、2、3、4的真实性认可,否认其证明目的;对证据5不予认可。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当事人认可真实性但否认关联性的证据,本院结合其他证据综合予以认定。本院查明事实如下:精英科技与凯特通讯于2016年4月15日签订了一份《计算机软件服务合同》(合同编号:H16028),合同约定“合同总额为320000元,合同签订后5个工作日内,甲方(即本案被告)向乙方(即本案原告)支付合同总金额的30%,即96000元;项目验收合格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合同总金额的65%,即208000元;项目验收合格之日起6个月后的7个工作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合同总金额的5%,即16000元”。双方同时约定了验收标准和方法。合同中约定的16项功能中除工单流程定义模块、库存管理模块、收发货模块双方产生分歧外,其余模块均于2016年11月上线使用。2016年12月28日,凯特通讯的王久珍副总经理在“凯特通讯售后业务综合信息平台”客户验收报告上签字确认“本报告中所述第二项成果审查报告中的内容已完成,按《需求规格说明书》所述“工单流程定义”和“库房管理”未完成。庭审中,双方当事人对于“工单流程定义模块、库存管理模块、收发货模块”由于客观原因未能正常运行均予以认可。截止起诉之日,凯特通讯共支付精英科技96000元。本院认为,精英科技与凯特通讯签订的《计算机软件服务合同》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合同合法有效,当事人双方均应严格按照合同约定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精英科技按照合同约定将开发的13项功能模块提交凯特通讯运用,其他3项功能模块由于客观原因虽未能正常运行,但凯特通讯亦应当按照约定向精英科技支付相关的后续费用。2016年12月28日,凯特通讯的王久珍副总经理已签字确认相关13项功能模块已完成,因此凯特通讯应当支付扣除其他3项功能模块费用的其他剩余费用确定为144000元。关于精英科技要求支付因凯特通讯在合同之外新增部分需求而增加的人民币43000元的诉请,双方当事人各执一词,新增部分需求明细表系精英科技单方要求,凯特通讯亦不予认可,但认为应支付14000元,本院予以确认。关于凯特通讯要求精英科技赔偿经济损失250800元的诉讼请求。凯特通讯称由于精英科技未能提交相关3项功能模块,导致后期工作中另行开发相应的工作流程产生相关的费用,导致库存管理及收发货工作依然需要人工操作,18个店依然需要18个专职库管人工操作及1名专业财会人员,增加了人工成本。本院查明18个专职库管人工操作及1名专业财会人员是在系统运行前就已经存在,并不是由于上述三模块不能正常运行而新增的人力,故凯特通讯要求精英科技赔偿经济损失250800元的诉讼请求与事实不符,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山西凯特通讯有限责任公司支付山西精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58000元;二、驳回山西精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三、驳回山西凯特通讯有限责任公司的反诉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诉案件受理费5471元,保全费1911元,由山西凯特通讯有限责任公司负担4382元,山西精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3000元;反诉案件受理费2531元,由山西凯特通讯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长景铜柱审判员李翠萍审判员刘平则二O一八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赵振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