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恒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湖北恒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十堰市张湾区实验小学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鄂0303执479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湖北恒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十堰市东岳路**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十堰市张湾区实验小学。住所地:湖北省十堰市汉江南路**号。
法定代表人:**,该校校长。
被执行人:十堰金太阳房地产有限公司(原十堰多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十堰市东岳路**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湖北恒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十堰市张湾区实验小学、十堰金太阳房地产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生效的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鄂03民终229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8年4月28日向被执行人十堰市张湾区实验小学、十堰金太阳房地产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立即履行下列义务:一、十堰市张湾区实验小学支付湖北恒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495000元,十堰金太阳房地产有限公司支付十堰金太阳房地产有限公司垫付的税费40000元。二、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加倍债务利息(待算)。三、申请执行费7899元由十堰市张湾区实验小学,十堰金太阳房地产有限公司共同负担;十堰市张湾区实验小学负担案件受理费13684元,十堰金太阳房地产有限公司负担案件受理费1166元。
在执行过程中,2018年8月27日,申请执行人湖北恒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自愿向本院书面申请撤销对被执行人十堰金太阳房地产有限公司的执行,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8)鄂0303执479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八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