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恒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与湖北恒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5)****异字第00040号
申请执行人***。
被执行人湖北恒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第三人湖北恒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十堰分公司
负责人***,该分公司负责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湖北恒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湖北恒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直接经营管理的财产不能清偿债务,因第三人系该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80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追加第三人湖北恒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十堰分公司为本案被执行人。湖北恒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十堰分公司应在本裁定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申请执行人***清偿债务60000元。
逾期不履行上述义务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谦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段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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