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恒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与湖北恒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十堰市*湾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鄂*湾民一初字第00489号
原告***,男,1962年2月3日出生,汉族,现住湖北省郧西县夹河镇狮子沟村5组。
委托代理人方涛,湖北献真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委托代理人**,湖北献真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被告湖北恒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该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十堰市东岳路29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诉被告湖北恒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14年4月4日立案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4年6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月××日
书记员陶婉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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