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恒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与湖北恒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5)鄂张湾执字第00394号
申请执行人***。
被执行人湖北恒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十堰市东岳路29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湖北恒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2014)****一初字第01255号劳动争议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事项为:一、偿还各项工伤待遇92411.2元。二、负担案件受理费5元、申请执行费1286元。本案在执行的过程中,双方于2016年4月15日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约定于2016年4月27日前还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4)****一初字第0125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谦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袁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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