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京0101民初23562号
原告:中国航天工业科学技术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杏石口路甲18号2号楼C区2层。
法定代表人:李国旗,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露娟,北京京师(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嫄,北京京师(天津)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北京润尔国际健康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滨河路1号二层203室。
法定代表人:孟宪利,总经理。
原告中国航天工业科学技术咨询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润尔国际健康投资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之委托诉讼代理人及被告的法定代表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欠付租金及供暖费642916元(租金595000元,供暖费47916元);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因欠付原告航天信息大厦西侧5层房屋租金导致合同解除的违约金50000元;3、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利息共计61861.35元,并支付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4、诉讼费由被告负担。事实与理由:原、被告于2019年1月签订《房屋租赁协议》。约定原告将航天信息大厦西侧五层出租给被告,每月租金50000元。如被告逾期支付租金超过5日,原告有权解除合同,且被告应支付违约金50000元,押金不退。2020年11月,原被告就航天信息大厦西侧六层签订《北京市房屋租赁合同》,双方约定租金每月50000元,如被告逾期支付租金超过7日的,原告有权解除合同,且被告应就月租金按照日千分之五的标准支付违约金,押金不予退还。2021年2月,原、被告就上述两份合同签订《房屋租赁合同补充协议》,将原协议约定的押三付一变更为押一付三,即押金金额由150000元变更为50000元。同时两处不动产租金缴纳时间统一调整为2021年2月15日起每三个月支付一次。在上述合同履行中,被告已欠付航天信息大厦西侧五层2020年11月起的租金,航天信息大厦西侧六层2021年3月起的租金,以及2019年、2020年供暖费。经原告多次催要未果,原告于2021年4月6日向被告寄送《解约及缴纳欠款通知》,要求被告支付欠款并腾退房屋。因被告未予以任何回复,原告再次于2021年7月27日向被告送达《律师函》,要求被告支付租金、腾退房屋。经双方多次沟通,被告于2021年9月1日完成租赁房屋的腾退。但至今未付所欠租金即供暖费。经多次索要未果,故诉至法院,望判令所请。
被告辩称,原告所述签订合同等情况属实。所交押金折抵后尚欠原告租金及供暖费共计595000元。另,原告在疫情期间没有按照国家规定给被告减租,在本案中应给予考虑。关于违约金,被告因疫情造成经济困难,并非故意违约,故不同意支付。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依当事人陈述和经本院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9年1月,原告(甲方)与被告(乙方)签订《房屋租赁协议》。合同约定,甲方将其位于北京市东城区和平里滨河路一号西侧五层房间出租给乙方使用。出租房屋建筑面积为363平方米。乙方承租房屋用途为办公。租赁期限自2019年3月16日起至2022年3月15日止。租赁期限为三年。甲方应于2019年3月16日以前将房屋腾空交给乙方使用。为确保房屋及其附属设施安全、完好及租赁期内有关费用的如期结算,乙方同意于2019年2月1日前将第一个月租金及3个月押金人民币200000元全额交给甲方,甲方在收到保证金后应予以书面签收。双方议定租金为每月人民币五万元。支付方式租金按一个月为一期支付,第一期租金于2019年2月1日以前付清,以后每期租金支付时间为每月16日前支付,先付后用。如乙方逾期支付租金超过三天,则每逾期一日按应付租金的百分之一向甲方支付滞纳金,如乙方逾期超过五日,则视为乙方自动退租,构成违约,甲方有权收回房屋,并没收乙方所交保证金。甲、乙任何一方如未按本合同的条款履行,导致中途终止本合同,并且过错方在未征得对方谅解的情况下,则视为违约,双方同意违约金为人民币五万元,若违约金不足弥补无过错方之损失,则违约方还须就不足部分支付赔偿金等。
2020年11月15日,原告(甲方)与被告(乙方)签订《北京市房屋租赁合同》,约定,房屋坐落于北京市东城区和平里滨河路一号航天信息大厦西六层。该房屋建筑面积363平方米。房屋租赁期限自2020年11月15日至2022年1月15日,共计1年2个月。甲方应于2020年11月15日将该房屋按约定条件交付乙方。月租金为五万元。该房屋租金每一月支付一次,乙方应于2020年11月15日支付甲方第一期租金为五万元,乙方应于每期届满前提前三日支付下期租金。乙方应于2020年11月15日支付甲方押金十五万元。乙方不按照约定支付租金达七日,欠缴各项费用达五万元等,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上述合同履行中,原、被告又签订《房屋租赁合同补充协议》,约定,甲乙双方分别于2019年1月和2020年11月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甲方将位于北京市东城区和平里滨河路一号航天信息大厦五层西侧和六层西侧的办公楼租给乙方使用,租期分别为2019年1月至2022年1月15日和2020年11月至2022年1月15日。租金支付方式均为押三付一,押金十五万元,月租金五万元。现经双方协商一致达成如下约定:本协议自签订之日起租金支付方式改为押一付三,即押金五万元,每三个月为一个周期支付租金。租金(五层、六层)缴纳时间为:第一次缴纳租金时间2021年2月15日,第二次缴纳租金时间2021年5月15日,第三次缴纳租金时间2021年8月15日,第四次缴纳租金时间2021年11月15日。原合同其他条款保持不变。
2021年4月7日,原告向被告发送解约及缴纳欠款通知。2021年7月27日,原告委托北京京师(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黄露娟向被告发送律师函,限被告收到本函后五日内搬离腾退上述房屋,限被告收到本函后五日内,向原告缴纳拖欠房租及供暖费。如你方依然置之不理,原告将依法行使留置权并诉诸法律,届时因诉之法律所产生的违约金、逾期付款利息、诉讼费、保全费、律师费及其他所有费用均由你方承担。2021年8月20日,原告委托北京京师(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黄露娟向被告发送律师函要求被告于2021年8月31日前搬离所租赁房屋,并缴清拖欠的房租及供暖费等。2021年9月1日,被告将租赁房屋腾空返还给原告。被告五层共欠原告租金525000元,六层共欠原告租金170000元,扣除押金后,被告实欠原告租金共计595000元,供暖费47916元,共计642916元。诉讼中,被告对原告要求的房租及供暖费数额无异议。原告对被告所主张的因疫情减免租金的问题表示不同意,称其并非国家法律强制性规定。
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均应遵守。被告在租赁期间拖欠原告租金及供暖费的行为属违约行为,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原告要求被告支付所欠的租金及供暖费642916元的诉讼主张,证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依据双方关于五层的租赁合同,被告如有违约行为,应支付原告违约金50000元,故原告要求被告支付上述违约金,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原告要求被告支付逾期付款利息,本院已就五层的违约责任进行处理,对五层的租赁合同所欠租金的逾期付款利息,本院不予支持。关于原告要求六层租赁合同的逾期付款利息,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但原告要求的标准过高,本院予以酌减。疫情发生后,按照相关规定应适当减免租金,原告未予减免违反了相关规定。本院将根据相关规定,对原告五层的租金减免3个月,并直接在被告应给付原告租金中予以扣除。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判决如下:
一、被告北京润尔国际健康投资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给付原告中国航天工业科学技术咨询有限公司租金及供暖费492916元(已扣除因疫情所减租金150000元);
二、被告北京润尔国际健康投资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原告中国航天工业科学技术咨询有限公司违约金共计50000元;
三、被告北京润尔国际健康投资有限公司支付原告中国航天工业科学技术咨询有限公司逾期付款利息(自2021年9月1日起,以六层所欠租金170000元为基数,按照LPR标准支付);
四、驳回原告中国航天工业科学技术咨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608.66元,由原告负担4379.66元,由被告负担9229元(原告已交纳,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陈新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刘勃
书 记 员 陈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