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城市七色光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晋城市七色光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山西兰花王莽岭文化旅游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陵川县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判决书
(2019)晋0524民初925号
原告晋城市七色光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山西兰花王莽岭文化旅游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1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晋城市七色光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董某、焦某、被告山西兰花王莽岭文化旅游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沈某、张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被告所签合同不违法法律、法规规定,合同有效,双方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双方对欠付到期工程款金额认可一致,原告要求被告支付所欠付的到期工程款,应予支持。被告未按约及时支付工程款项,应承担违约责任,原告要求按年利率6%的标准从起诉之日起算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损失,并不加重被告的违约责任,应予支持。被告以公司转隶、财产移交为由对利息损失所作抗辩,理由不能成立。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判决如下: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8年4月26日,原、被告签订了《施工合同书》,约定由原告对王莽岭景区1至7号楼、高速路口文化墙、总部办公楼及西南大门进行亮化装饰,工程造价363000元;付款方式为:本合同签订后15日内,乙方一次性开具发票,甲方向乙方预付总造价30%为定金,设备全部到场后安装人员到场开始安装调试,所有设备安装调试经双方验收合格,付总造价65%,质量保证金5%,质保期满无质量问题一次性付清;本次工程所有产品质保期为二年,从验收合格并交付使用开始计算。工程竣工后,双方进行了验收结算,实际结算价格为367926元。原告于2018年6月19日给被告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
被告山西兰花王莽岭文化旅游有限公司在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给付原告晋城市七色光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到期工程款349529.7元,并按银行同期贷款率支付从2019年11月15日起至该笔债务全部清偿之日止的利息损失。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271元,由被告山西兰花王莽岭文化旅游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西省晋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秦宏福
书记员 路 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