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沪0106执5428号
申请执行人:上海鑫湛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洛川中路XXX号XXX幢XXX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荣红梅,上海市协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上海享道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本院在执行上海鑫湛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与上海享道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经自愿协商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8)沪0106执5428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桑斐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附:相关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
(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
(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
(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第二百五十八条中止和终结执行的裁定,送达当事人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