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沪0106执异75号
申请人(申请执行人):上海鑫湛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洛川中路XXX号XXX幢XXX室。
法定代表人:赵德心。
委托诉讼代理人:荣红梅,上海市协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上海享道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
法定代表人:徐君。
第三人:徐君,男,1981年4月30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闵行区江川路XXX弄XXX号XXX室。
本院受理的(2017)沪0106民初33716号上海鑫湛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诉上海享道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进入执行程序。2019年4月申请人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要求追加第三人徐君为执行案件被执行人。
申请人称,申请人与被执行人(2018)沪0106执7884号执行案件,因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法院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现发现徐君系被执行人股东,被执行人系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个人财产与公司财产混同,徐君未举证其财产独立于公司财产。故申请追加第三人徐君为执行案件被执行人。
本院查明,(2017)沪0106民初33716号上海鑫湛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诉上海享道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进入执行程序。执行案件(2018)沪0106执7884号。因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2019年3月本院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又查,上海享道实业有限公司股东为第三人徐君,企业性质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上述事实由申请人提供的证据、相关法律文书等证实。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企业性质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现企业不能清偿债务。因第三人作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自己的财产,故应对企业债务承担清偿责任。申请人的申请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追加徐君为执行案件被执行人,承担(2017)沪0106民初33716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上海享道实业有限公司应承担的义务。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审 判 长 邵坚烈
人民陪审员 虞红珍
人民陪审员 陈洪林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周健云
附:相关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二十条作为被执行人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自己的财产,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该股东为被执行人,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