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沪0106民初17870号
原告:上海鑫湛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荣红梅,上海市协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煜荀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鑫湛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煜荀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上海鑫湛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并无不当,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鑫湛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092.90元、财产保全费974.30元(原告上海鑫湛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均已预缴),均由原告上海鑫湛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梁诗园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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