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鑫湛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上海鑫湛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与上海震荧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沪0106民初17860号
原告:上海鑫湛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荣红梅,上海市协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震荧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上海鑫湛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震荧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8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6月21日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可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鑫湛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75元,减半收取计87.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钰

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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