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金信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江西金信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某某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樟树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赣0982民初2301号
原告:江西金信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宜春市樟树市城北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聂美良。
被告:**,男,汉族,1988年1月14日出生,住江西省樟树市。
被告:***,女,汉族,1992年5月18日出生,住江西省樟树市。
被告:杨金华,男,汉族,1964年1月4日出生,住江西省樟树市。
原告江西金信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杨金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江西金信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江西金信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付卫萍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日
法官助理 朱 倩
书 记 员 严 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