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1102执5603号
申请执行人:廊坊***能仓储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日照万华置业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廊坊***能仓储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日照万华置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2022)鲁1102民初334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申请人于2022年12月3日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2000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次采取如下执行措施:
1、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传票等法律文书,责令其到庭执行,但其未到庭;
2、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等信息,被执行人银行卡已被查封,暂无履行能力;
3、通过日照市车辆管理所公安车辆管理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鲁L1G2**号牌车辆已查封,未实际扣押;
4、通过日照市不动产登记管理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房产可供执行;
5、本院已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并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高消费令;
6、经线下调查,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上述案件的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等信息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其知悉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并表示不能再行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经合议庭合议决定,终结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另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向本院再次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