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18民初608号之三
解除保全申请人:上海聚坤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沪青平公路5251号二楼D区198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达贤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上海达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廊坊***能仓储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廊坊市固安县工业园区南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同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同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解除保全申请人上海聚坤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廊坊***能仓储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审理中,本院作出民事裁定,查封、冻结了被申请人廊坊***能仓储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价值人民币263,000元的财产。本院于2022年11月7日收到申请人上海聚坤机械设备有限公司要求解除上述保全措施的申请书。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廊坊***能仓储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价值263,000元财产的保全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七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