廊坊科德智能仓储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聚坤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与廊坊某某能仓储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18民初608号之二 原告:上海聚坤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沪青平公路5251号二楼D区198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上海达贤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达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廊坊***能仓储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廊坊市固安县工业园区南区。 原告上海聚坤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廊坊***能仓储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第二款、第一百七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 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由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