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18民初608号之二
原告:上海聚坤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沪青平公路5251号二楼D区198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上海达贤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达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廊坊***能仓储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廊坊市固安县工业园区南区。
原告上海聚坤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廊坊***能仓储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第二款、第一百七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
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由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