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某某、某某、某某与被申请人山西天润和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万荣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晋0822民初1790号之一
申请人:***,男,1953年7月9日出生,汉族,山西省万荣县居民。
申请人:***,男,1980年7月1日出生,汉族,山西省万荣县居民。
申请人:***,女,1984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山西省万荣县居民。
被申请人:山西天润和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运城市垣曲县。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山西天润和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23日立案,10月27日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山西天润和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存款658969元采取保全措施,并提供了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
本院经审查认为,为确保案件顺利执行,申请人申请诉讼保全,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山西天润和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存款658969元予以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