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天润和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申请人某某、某某、某某与被申请人山西天润和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万荣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晋0822民初1790号之二 申请人:***,男,1953年7月9日出生,汉族,山西省万荣县居民。 申请人:***,男,1980年7月1日出生,汉族,山西省万荣县居民。 申请人:***,女,1984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山西省万荣县居民。 被申请人:山西天润和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运城市垣曲县。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山西天润和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28日作出(2020)晋0822民初1790号之一民事裁定,对被申请人名下账户存款658969元予以冻结。 现因纠纷已解决,原告申请撤诉,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四)**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山西天润和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名下账户存款658969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 判 员 ***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