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天润和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原告某某、某某、某某与被告山西天润和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某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万荣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晋0822民初1790号 原告:***,男,1953年7月9日出生,汉族,山西省万荣县居民。 原告:***,男,1980年7月1日出生,汉族,山西省万荣县居民。 原告:***,女,1984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山西省万荣县居民。 三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男,山西河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三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女,山西河东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山西天润和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运城市垣曲县。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男,1969年3月20日出生,汉族,山西省垣曲县居民,系山西天润和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 二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男,山西卫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山西天润和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23日立案。2020年11月23日收到原告提出撤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与工程承包人***已达成调解协议并履行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原告起诉时,将被告山西天润和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名字****误写为****,予以更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对被告山西天润和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127元、诉讼保全费3815元(原告均已预交),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