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鄂0691执117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襄阳市高新区日安诚信建筑物资租赁站(以下简称日安诚信建筑物资租赁站),住所地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团山镇台子湾****。
经营者**,1979年7月14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大悟县。
被执行人保康华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康华夏建设公司),住,住所地保康县城关镇河西路**/div>
法定代表人黄先民,保康华夏建设公司经理。
关于申请执行人日安诚信建筑物资租赁站与被执行人保康华夏建设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15日作出的(2019)鄂0691民初68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保康华夏建设公司银行存款10万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代理审判员何波
代理审判员*路
二〇一九年七月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