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泉县老耕电脑商贸有限公司与于志峰、***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5-08-30
河北省平泉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5)平执字第510号
申请人平泉县老耕电脑商贸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于志峰、***
申请人与被执行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2015)平民初字第14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5年4月7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履行义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一百五十四条(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平泉县人民法院(2015)平民初字第140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执行员康民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