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节能兆盛环保有限公司

天津市津北污水处理工程有限公司、中节某某环保有限公司等定作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2民终696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天津市津北污水处理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225MA06H0AD50,住所地天津市蓟州区渔阳镇渔山路2号内5号楼4单元502号。
法定代表人:刘东,该公司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中节***环保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00737812003F,住所地江苏省宜兴市周铁镇兴旺路2号。
法定代表人:吕刚,该公司董事长。
原审被告:刘东,男,1986年9月11日生,汉族,住天津市蓟州区渔阳镇渔山路2号内5号楼4单元502号。
上诉人天津市津北污水处理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津北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中节***环保有限公司、原审被告刘东定作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2021)苏0282民初1096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津北公司以疫情影响公司无经济来源为由,申请减免和缓交二审案件受理费。经审核,该申请不符合《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本院不予准许,并通知津北公司缴纳案件受理费,津北公司于2022年10月21日收到催缴案件受理费通知后仍不予缴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一十八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天津市津北污水处理工程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吕杰明
审判员  费益君
审判员  钱 菲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日
书记员  周敏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