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节能兆盛环保有限公司

中节某某环保有限公司、新疆兵团工业设备安装有限责任公司等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282财保4026号 申请人:中节***环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宜兴市***兴旺路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00737812003F。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法务。 被申请人:新疆兵团工业设备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市(第十二师)新市区104团常州街111号新天润国际社区B区中心商业2#商业楼4**508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0109231092918U。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新疆北新建材工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红山路23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01003330224785。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中节***环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节能公司)于2022年11月15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新疆兵团工业设备安装有限责任公司、新疆北新建材工业集团有限公司名下的财产予以保全,保全金额为95万元,申请人中节能公司以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担保函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中节能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新疆兵团工业设备安装有限责任公司、新疆北新建材工业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95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有关财产及财产权益(含其对第三人享有的债权)。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中节能公司负担。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  张 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