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交大海洋水下工程科学研究院有限公司

上海交大海洋水下工程科学研究院有限公司与***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沪0104民初22228号
原告:上海交大海洋水下工程科学研究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徐汇区。
法定代表人:杨启,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权威,上海市浩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汤兰香,上海市浩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57年2月13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徐汇区。
第三人:上海梅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
法人代表:***。
原告上海交大海洋水下工程科学研究院有限公司与被告***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2日立案。原告上海交大海洋水下工程科学研究院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上海交大海洋水下工程科学研究院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于法不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海交大海洋水下工程科学研究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日
书记员金雯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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