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宏阳创意科技有限公司

南京雷霆演艺器材有限公司与江苏宏阳创意科技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保全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江宁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191民初3号

申请人:南京雷霆演艺器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秦淮区中山东路378号15楼。

法定代表人:焦雷,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玉春,江苏法德东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江苏宏阳创意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江宁开发区东吉大道1号(江宁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洪泽慧,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南京雷霆演艺器材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宏阳创意科技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南京雷霆演艺器材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被申请人江苏宏阳创意科技有限公司名下价值120000元财产,并提供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保函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南京雷霆演艺器材有限公司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并提供了相应的担保,有利于保证案件的正常审理与生效裁判文书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江苏宏阳创意科技有限公司120000元的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夏志阳

二〇二〇年二月十九日

法官 助理  王诗桐

见习书记员  石 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