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苏澜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苏州苏澜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苏0591执707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苏州苏澜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05MA1NF4NB99,住所地苏州工业园区启月街288号紫金东方商务广场1商幢2-1209室。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男,1987年10月20日生,汉族,住苏州市虎丘区。 申请执行人苏州苏澜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该案(2022)苏0591民初478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书: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苏州苏澜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借款479125.68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方式:以479125.68元为基数,自2021年2月11日起按照年利率3.7%计算至付款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4496元由被告负担,该款项已由原告预交,本院予以退还,由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至本院账户。 因被执行人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苏州苏澜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2年9月6日依法立案受理。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2022年9月,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令等法律文书,并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责令被执行人申报财产并立即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反馈电子送达的上述材料已签收。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也未向本院申报财产。经询问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下落和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二、2022年9月13日、2022年10月17日、2022年11月22日、2023年1月9日,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网络支付机构、保险机构、证券机构、不动产登记部分、车辆登记部门、市场监督部门、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等发起财产查询通知。经分析财产查询反馈线索及后续执行,执行情况如下: 1.本院扣划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7214.56元,均用于缴纳执行费。本院已冻结其名下部分银行账户和网络支付账户,冻结期限一年。账户冻结期限届满前,申请执行人需要本院办理续行冻结手续的,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的30日前,向本院书面提出继续冻结申请;逾期申请的,造成不利后果的,由申请执行人自行承担(账户冻结期限见财产查控清单)。 2.**被执行人有车牌号为皖K×××**的车辆一辆,本院已查封该车辆,查封期限二年,自2022年9月22日至2024年9月1日,但因车辆下落不明,未能扣押到位,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车辆下落,本院暂无法处置。车辆查封期限届满前,申请执行人需要本院办理续行查封手续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的30日前,向本院书面提出继续查封申请;逾期申请的,造成不利后果的,由申请执行人自行承担。 3.**被执行人在江苏省苏州市范围内无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缴纳记录,名下无证券信息。 4.本院向自然资源部、苏州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江苏省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登记信息,反馈被执行人名下无不动产登记信息。 三、2022年9月19日,本院委托太和县人民法院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信息,经反馈被执行人名下有坐落于太和县坟台镇*****组[不动产权证书号:皖(2022)太和县不动产权第5123149号]的不动产,系宅基地上房屋,房屋性质为自建房,建筑面积分别为68.08、37.86、10.46平方米。本院已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三年,自2022年12月9日至2025年12月8日止,因该三处不动产为宅基地上房屋,本院暂无法处置。不动产查封期限届满前,申请执行人需要本院办理续行查封手续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的30日前,向本院书面提出继续查封申请;逾期申请的,造成不利后果的,由申请执行人自行承担。 四、2022年9月23日,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给付义务,本院依法将其采取限制消费措施,限制其高消费及非生活或者经营必须的有关消费。 五、本案执行程序中,申请执行人提供财产线索,反馈被执行人名下有皖K×××**的车辆一辆,本院已予以查封。反映被执行人在太和县有商品房一套,经查询,被执行人**在太和县有宅基地自建房,本院已予以查封,无商品房登记信息。 六、2023年1月30日,因被执行人**未到庭申报财产,违反财产报告制度,本院将其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其予以信用惩戒。 2023年1月31日,本院视频约谈申请执行人委托代理人,告知其上述调查和执行情况,并告知其可以对被执行人行使审计、悬赏执行等权利,同时要求其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对本院的执行情况和**的事实无异议,暂无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不申请对被执行人采取委托财务审计、公告悬赏执行等调查措施,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执行标的512808.50元及剩余利息、**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已执行到位0元,尚未执行到位512808.50元及相应利息。本案执行费7528.00元,已执行到位7214.56元,未执行到位313.44元。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执行笔录等证据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除被执行人名下车辆、不动产暂无法处置外,已发现的财产均已处置完毕,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苏0591民初478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封冻结被执行人名下财产,如申请执行人需继续查封、冻结的,应在期限届满三十日前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逾期视为放弃查封、冻结措施。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期间,被执行人负有向申请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财产状况发生变化的,应如实向本院报告,直至债务全部履行完毕。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如不服本裁定,可依法向本院提出异议,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书面递交执行异议申请书及副本。 审判长 杨 俊 审判员 *** 审判员 牛 军 二〇二三年一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顾 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