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5)昆执字第195号之四
申请执行人云南云投生态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云南依科环境建设有限公司(原名“云南绿大地世纪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云南乾泰投资有限公司
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我院于2015年5月20日作出的(2014)昆民一初字第217号民事调解书,我院于2015年7月2日受理云南云投生态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云南依科环境建设有限公司(原名“云南绿大地世纪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云南乾泰投资有限公司(2015)昆执字第195号一案并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在指定时间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我院依法对被执行人云南乾泰投资有限公司名下的相关财产进行了查询,已对其名下所有和使用的房产、车位进行查封,查封的财产已经进行评估、拍卖,部分财产已以物抵债给申请执行人,现因被执行人名下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我院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昆执字第195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张兆龙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