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115民初10422号
原告:**(北京)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马丁·**,董事长。
被告:苏阳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溧阳市戴埠镇长江东路7号。
法定代表人:陈琪,经理。
原告**(北京)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苏阳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北京)贸易有限公司向法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贸易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审 判 员 赵 雪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邵 慧
书 记 员 常温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