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阳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湖州国祝彩钢板有限公司、苏阳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苏0481民初2294号
原告:湖州国祝彩钢板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湖州市湖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二环西路1881号湖州国际小商品城F2-5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501MA2B7R2U0A。
法定代表人:刘国祝,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兴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苏阳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溧阳市戴埠镇长江东路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81079895803A。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州国祝彩钢板有限公司与被告苏阳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14日立案。原告湖州国祝彩钢板有限公司在2022年3月14日收到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通知后,于2022年3月16日向本院提交申请,载明“被申请人已支付工程款,申请人不再缴纳诉讼费,申请贵院按自动撤诉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湖州国祝彩钢板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丽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黄晔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