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阳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山东锦添商砼有限公司、苏阳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高密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785民初7415号
原告:山东锦添商砼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迟鉴丰。
被告:苏阳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原告山东锦添商砼有限公司与被告苏阳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2月12日立案。原告山东锦添商砼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山东锦添商砼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霍青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张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