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苏阳建工有限公司某某分公司、苏阳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云3102民初1533号
原告:浙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522MA28CEW05E,住所地浙江省湖州市长兴县龙山街道浙北商业广场13幢1-401。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六和(长兴)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六和(长兴)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苏阳建工有限公司**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3102MA6N05RG5U,住所地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市新光路11号***小区A栋301室。
负责人:***。
被告:苏阳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81079895803A,住所地溧阳市昆仑街道金港路118号29幢。
法定代表人:**。
原告浙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苏阳建工有限公司**分公司、苏阳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7月3日立案。原告浙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3年8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浙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浙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057.00元,减半收取2028.50元,由原告浙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八月八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