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阳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与商丘某某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4)豫1402民初11647号 原告:某某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溧阳市。 法定代表人陈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朴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商丘某某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商丘市示范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某某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商丘某某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0月1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4年11月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20年8月4日原、被告签订《商丘绿地城项目六区地库地坪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原告承接被告发包的位于商丘市睢阳区**路**路**西北角“商丘绿地城”项目六区地库地坪漆施工工程。约定采用固定单价,含税价为1487280.47元。合同签订后,原告组织人员进行施工,案涉工程已竣工交付,最终审定含税总价1744042.52元,被告已支付60万元,尚欠1144042.52元未给付。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给付工程款1144042.52元及利息(利息按LPR标准的1.5倍计算,自起诉之日起至付清之日止)。 被告未答辩。 经审理查明:2020年8月4日原、被告签订《商丘绿地城项目六区地库地坪工程施工合同》。主要约定:原告承接被告发包的位于商丘市睢阳区**路**路**西北角“商丘绿地城”项目六区地库地坪漆施工工程。工程价格采用固定单价,含税价为1487280.47元;2020年9月1日开工(以实际开工通知为准),2020年10月15日竣工;工程款支付:项目整体竣工验收合格后,承包人交齐竣工档案资料,并按规定完成项目审价后一年内支付至竣工结算价的95%,竣工验收合格并交付之日起满两年后两个月内将剩余的保修金(无息)支付给承包人。合同签订后,原告组织人员进行施工并已施工完毕,2023年1月4日经原、被告及第三方河南某某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审定,出具《工程结算审价报告》,报告载明开工竣工日期为2022年3月20日至2022年5月20日;该工程结算总造价为1744042.52元。被告已支付60万元,尚欠1144042.52元未给付。 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不违背我国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为有效合同。被告拖欠原告工程款1144042.52元未予给付,事实清楚。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工程款及自起诉之日起的利息,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利息应按LPR标准计算,原告诉求按LPR标准的1.5倍计算利息无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商丘某某置业有限公司支付原告某某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工程款1144042.52元及利息(利息以1144042.52元为基数,按LPR标准计算,自2024年10月18日起至付清之日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 本案受理费7548.19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