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舟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山西舟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某某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左云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晋0226民初130号

原告:**,山西省右玉县人,现住左云县,身份号码×××。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某,左云县张家场乡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某,山西沙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西舟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900MA0K1MK83A。

法定代表人:牛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薛某,山西启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右玉县人,现住右玉县,身份号码×××。

被告:**,左云县人,现住左云县,身份号码×××。

原告**与被告山西舟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被告**、被告**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1日立案,因原、被告达成和解并已履行,原告**于2021年5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190元,由**负担。

审判员 佘 霞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三日

书记员 孙静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