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左云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晋0226民初130号
原告:**,山西省右玉县人,现住左云县,身份号码×××。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某,左云县张家场乡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某,山西沙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西舟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900MA0K1MK83A。
法定代表人:牛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薛某,山西启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右玉县人,现住右玉县,身份号码×××。
被告:**,左云县人,现住左云县,身份号码×××。
原告**与被告山西舟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被告**、被告**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1日立案,因原、被告达成和解并已履行,原告**于2021年5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190元,由**负担。
审判员 佘 霞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三日
书记员 孙静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