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经纬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北京经纬信息技术公司、新疆虹网网络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新0103执902号
申请执行人:北京经纬信息技术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大柳树路2号二区149幢。
法定代表人:史天运,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新疆虹网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明园西路1号(明园石油花园西南小区1301、1302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北京经纬信息技术公司与新疆虹网网络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新0103民初2260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依法冻结、扣划、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新疆虹网网络有限公司的存款、收入188465.54元或者查封、扣押、变卖、拍卖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二、被执行人新疆虹网网络有限公司负担本案执行费2726.98元及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按实际付款时间计算)。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杰

二〇一八年三月一日
书记员**都斯窝拉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