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京0108民初35838号
原告:北京国华世纪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体院西路甲2号14号楼201室。
法定代表人:孙诚淞,董事长。
被告:北京经纬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大柳树路2号二区149幢。
法定代表人:朱建生,总经理。
原告北京国华世纪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经纬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15日立案。原告北京国华世纪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在本案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北京国华世纪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高增播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吴 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