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京0108民初4573号
原告:北京国际系统控制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清华东路25号1号科研楼三层318。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8625901431R。
法定代表人:姜洪朝,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坤,女,公司员工。
被告:北京经纬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大柳树路2号二区149幢。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81020143823。
法定代表人:朱建生。
原告北京国际系统控制有限公司诉被告北京经纬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北京国际系统控制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国际系统控制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北京国际系统控制有限公司撤诉。
审 判 员 梁 珊
二○二一 年
一 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刘佩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