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祁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湘1121民初2200号
原告:***一广告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祁阳市长虹街道办事处新兴路428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祁阳县铜锣湾广场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祁阳市长虹街道办事处祁阳大道与金盆西路交汇处祁阳铜锣湾***展示中心。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原告***一广告装饰有限公司与被告祁阳县铜锣湾广场投资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6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一广告装饰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一广告装饰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受理费1361元,减半收取681元,由原告***一广告装饰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