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都市鑫创意电脑科技有限公司

联想(北京)有限公司与宜都市鑫创意电脑科技有限公司商标权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鄂05民初22号
原告联想(北京)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孔剑凡,江苏致邦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代理人***,江苏致邦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宜都市鑫创意电脑科技有限公司。
原告联想(北京)有限公司诉被告宜都市鑫创意电脑科技有限公司商标权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25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联想(北京)有限公司将请求赔偿金额及合理费用由5万元变更为1万元,并以与被告宜都市鑫创意电脑科技有限公司达成和解为由,于2016年4月17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联想(北京)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系其对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联想(北京)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联想(北京)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罗娟

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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