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甘0102民初1481号
原告:广东长牛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告:兰艺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兰州市城关区。
法定代表人:石岩。
原告广东长牛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兰艺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20日立案,原告广东长牛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因被告已给付货款于2019年5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且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东长牛电气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406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广东长牛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牟飚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